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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先行 “经济重生”激发社会创业活力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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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内地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该条例的生效意味着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Part 1

《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将“解脱”部分诚而不幸的企业家


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条例》并非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保护伞,而是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不断地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Part 2

《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条件


该条例的适用前提是债务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Part 3

《个人破产条例》如何避免债务人

恶意避债?


事实上,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漏洞逃废债,是这部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本部条例采用许可免责主义,并通过设置债务人破产后的行为限制、免责考察期、财产申报、债务清偿顺序、豁免财产范围、债权人债务豁免撤销权、个人重整、破产管理人等规定来突破立法重难点,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Part 4

《个人破产条例》对家庭财富规划的启示


个人的背后是家庭,个人破产的背后,也是对家庭财产和生活稳定的挑战。《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必将对夫妻财产、家庭债务产生深远影响。为了应对《个人破产条例》给家庭财富传承带来的新挑战,我们在进行财富规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订立《夫妻财产约定》,保全配偶个人财产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申请破产,必然要对个人财产、配偶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甄别、分割,这种析产难免会殃及配偶的个人收入和财产利益。因此,若债务人事先与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更加明确地划分双方的财产和债务界限,那么即使将来对方启动个人破产程序,也可以尽可能地将风险放在申请人个人身上,从而间接维护和保全了配偶个人的财产,不至于让家庭整体都陷入“破产”的境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后,该约定一定要向债权人进行告知,并留存债务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否则,即便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也容易受到挑战,无法起到真正的债务隔离作用。



(2)应更加慎重地进行债务管理


个人破产不仅仅给债务人本人带来不利后果,还很有可能给其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财产损失。而债务是个人破产的关键所在。因此,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等原因进行举债时应当明确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充分衡量自身的偿债能力,考虑清楚“个人破产”将给家庭带来的风险。


目前,我国以深圳作为试点城市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信《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能够为日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指明方向。待到那时,全国各地“诚而不幸”的债务人将获得经济重生,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将得到法律制裁,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行为激励约束机制,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若想了解更多内容

您可观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系列解读课程


第一期:《个人破产之破产保护》



第二期:《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的相关问题》



第三期:《个人破产之债务人义务》



第四期:《个人破产的程序适用:清算、重整与和解之辨析》



(以上视频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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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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